区政府强拆行为被判违法 不能仅“补偿”还需赔偿

时间:2018-01-30 19:32:26 编辑:小读报刊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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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一直未实施拆迁。2014年8月31日,婺城区政府发布《关于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明确对二七区块范围实施改造,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围图,许水云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2014年10月26日,婺城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决定范围,但该房屋却于征收决定前一个月被拆除。

  为此,许水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婺城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同时提出包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物品损失在内的三项行政赔偿请求。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许水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二、责令婺城区政府参照《婺城区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许水云作出赔偿。

  针对上述判决,许水云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房屋虽被婺城区政府违法拆除,但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因征收所应获得的相关权益,仍可以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获得补偿,现许水云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解决涉案房屋被违法拆除的损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还认为,许水云提出要求赔偿每月2万元停产停业损失的请求,属于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可以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至于许水云提出的赔偿财产损失 6万元,因其并没有提供相关财产损失的证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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