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年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了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至此,备受诟病的“行政强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然而,在当下的城市化进程中,仍有地方政府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便实施了强拆行为,因此被推上被告席。
1月25日,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审理了一起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申请再审案并当庭宣判:确认行政机关强拆行为违法,同时撤销原审部分不当的判决并责令进行行政赔偿。
此案判决或将进一步规范行政强拆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标准。该案主审法官耿宝建审判长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案裁判就是要加大对侵犯产权行为的监督力度,防范市县级政府在违法强拆后利用补偿程序来回避国家赔偿责任,从而“倒逼”行政机关自觉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既保障公共利益建设能够顺利推进,也让房屋产权人得到公平合理补偿。
在宣布判决时,法庭还建议双方在闭庭后就案涉损失问题平等协商,并可通过签订和解协议的方式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再审被申请人应按照判决确定的方法及时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区政府强拆行为被判违法,最高法提审
2001年7月,因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后溪街西区地块改造及“两街”整合区块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原金华市房地产管理局向金华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许水云位于金华市婺城区五一路迎宾巷8号、9号的房屋被纳入上述拆迁许可证的拆迁红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