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过去趴翘高点打完坐高脚凳 古代刑罚文化中的独特体罚

时间:2023-12-25 23:13:27 编辑:小读报刊 来源:网络整理
默认
特大
宋体
黑体
雅黑
楷体

 笞杖刑就是重打五十大板

我们在看古装影视剧的时候,经常会听到县里的老爷爷喊“再打五十板”。日常生活中也有“双方各打五十大板”的说法,意思是得过且过,让争执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打大板”是指古代刑罚中的杖刑,早在东汉时期就用棍棒、木板殴打违法嫌疑人。东汉时鞭笞与鞭笞混用(鞭笞用细竹竿和荆条),两者都是法外之刑,不列入成文法。所以官员们在执行的时候都很随意,鞭笞多少次取决于他们一时的心情。


隋唐时期,鞭刑被正式写入法典,成为古代“五刑”(鞭笞、鞭笞、缓刑、流放、死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此,鞭笞杖成为历代王朝最常用的刑罚。

笞杖刑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刑罚,主要体现在对罪犯进行肉体惩罚。笞杖刑的执行方式为用木棍或竹板对罪犯进行重打五十大板,以达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笞杖刑起源于战国时期,历经秦、汉、唐、宋、元、明、清等多个朝代,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笞杖刑的实施有一定的程序和规定。首先,笞杖刑的执行者必须是具有一定资格和经验的官员,他们会根据罪犯的罪行和情节,确定笞杖刑的具体执行方式和力度。其次,在执行笞杖刑前,罪犯会被带到专门设置的刑罚场所,通常为衙门的大堂或者专门的刑场。在执行过程中,执行者会根据规定的力度和节奏进行笞仗,以达到预期的惩罚效果。

笞杖刑在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中具有多重作用。首先,它是一种对罪犯进行肉体惩罚的手段,能够起到震慑和惩戒的作用,使罪犯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从而降低再犯的可能性。其次,笞仗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通过对罪犯实施笞仗刑,使得社会民众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犯罪会受到应有的惩罚。

笞杖刑也存在一定的弊端。首先,笞杖刑可能导致罪犯受到过度的肉体惩罚,甚至引发严重的身体损害。其次,笞杖刑的执行者可能会滥用职权,对罪犯实施不公正的惩罚,从而损害法律的权威性。最后,笞杖刑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因为它仅仅关注对罪犯的肉体惩罚,而忽略了对罪犯内心的教育和感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笞杖刑逐渐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更为文明和人道的刑事处罚。现代刑事法律强调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和康复,旨在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笞杖刑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古代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和对罪犯进行肉体惩罚的观念。然而,笞杖刑也存在一定的弊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笞杖刑逐渐被废除,现代刑事法律更加注重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小时候不听话,肯定会被父母教训。除了思想开导外,也不乏肉体上的惩罚(你懂的)。其实,体罚在中国古代教育中,有特殊的意义。

教育的“教”,本身就从“攴”(读作pū,不叫“反文旁”)。“攴”的意思就是打,许慎《说文解字》曰:“攴,小击也。”“攴”与“扑”相通。都由“卜”“扌(又也是象手形)”

《尚书·舜典》云:“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扑”是作为教育中的刑罚存在的。

近来在阅读古代文献过程中,发现几则有关古代体罚——杖责——的故事,分享给大家。笔者就不做过多的解读,大家自己体会其中的含义吧!

 

第一则
伯俞有过,其母笞之,泣,其母曰:“他日笞子未尝见泣,今泣何也?”对曰:“他日俞得罪,笞尝痛,今母之力不能使痛,是以泣。”——《说苑·建本》

伯俞犯下了过错,他的母亲便鞭打他,而伯俞哭了。他妈妈说:"以前打你都不曾哭过,那你今天是在哭什么呢?"他答道:"以前我犯错被打时都会痛,而今日母亲您的力量已无法使我感觉到痛了,所以我哭了。"

 

第二则
荆文王得茹黄之狗,宛路之矰,以畋于云梦,三月不反;得丹之姬,淫,期年不听朝。葆申曰:“先王卜以臣为葆,吉。今王得茹黄之狗,宛路之矰,畋三月不反;得丹之姬,淫,期年不听朝。王之罪当笞。”王曰:“不谷免衣襁褓而齿于诸侯,愿请变更而无笞。”葆申曰:“臣承先王之令,不敢废也。王不受笞,是废先王之令也。臣宁抵罪于王,毋抵罪于先王。”王曰:“敬诺。”引席,王伏。葆申束细荆五十,跪而加之于背,如此者再,谓:“王起矣。”王曰:“有笞之名一也。”遂致之。申曰:“臣闻君子耻之,小人痛之。耻之不变,痛之何益?”葆申趣出,自流于渊,请死罪。文王曰:“此不谷之过也。葆申何罪?”王乃变更,召葆申,杀茹黄之狗,析宛路之矰,放丹之姬。后荆国,兼国三十九。令荆国广大至于此者,葆申之力也,极言之功也。——《吕氏春秋·直谏》

标题回顾:转过去趴翘高点打完坐高脚凳 古代刑罚文化中的独特体罚
Copyright 2012-2019 www.dubaokan.com 版权所有 粤ICP备17163272号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免责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