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4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周骅将其在上海市XX中心履职过程中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房产的位置、抵押情况、抵押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被告人周欧炜,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出售给戚某等人。2016年12月,被告人周欧炜将从周骅处获得的17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以人民币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叶奇峰用于经营活动。通过上述活动,被告人周骅从中获利人民币3.6万余元,被告人周欧炜从中获利人民币2.4万余元。经鉴定,从被告人周骅的XX@qq.com电子邮箱(收件人)中检出上述公民个人信息2,130条、XX@163.com电子邮箱(发件人)中检出上述公民个人信息2,620条;从被告人周欧炜的个人电脑内XX@qq.com电子邮箱中检出上述公民个人信息191条,从被告人周欧炜手机中检出两个电子邮箱账号XX@qq.com、XX@qq.com,内有包含“抵押人”、“房屋地址”、“贷款”等公民个人信息402条、包含“个人信用报告”、“居住信息”、“职业信息”、“信贷交易信息明细”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19条;从戚某的XX@qq.com的电子邮箱中检出上述公民个人信息1086条。
银行员工出售征信信息被判刑
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1月6日期间,被告人魏渊利用其成都农商银行彭州市支行工作人员身份,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违规登陆查询公民个人征信信息共计4560条,并将非法获取的上述信息以20元/条的价格卖给他人,共计获利70906元。另查明,被告人吴波受李某委托,利用被告人魏渊系成都农商银行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征信信息共计1518条,后卖予李某1获利共计349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