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章恒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北京一中院认为,双方虽然续签了劳动合同,但两份合同不能割裂开来,是双方一直存续的劳动关系的体现。章恒入职时签署了有关如实陈述的申明,自己应当明知欺诈行为的危害后果。于是,二审法院驳回了章恒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判决,章恒依然不服,2019年,他向北京高院申请了再审。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现,今年3月,北京高院裁定驳回章恒的再审申请。
章恒表示,自己拥有权威机构颁发的两本职业资格证书、社会培训学校颁发的四本证书,这些都能证明他的技能水平,可以满足公司对于JAVA工程师的岗位需求,而且长达2年半的合作时间也验证了这一点。当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章恒认为这也是公司对自己的认可,他并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但公司直接辞退他,则是给他带来了损失。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劳资双方均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章恒向公司提供了虚假的毕业证书,此行为显然属于以欺诈手段使得公司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两审法院确认章恒与公司之间于2015年5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并无不妥。公司据此要求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了章恒的再审申请。
从该案看,入职学历造假系欺诈行为,非但会丢工作,甚至可能面临赔偿损失,那么员工需要对公司如实说明哪些个人情况呢?
知名法律博主郭小明表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也就是说,员工对公司关于任职要求的情况要如实说明,而与任职不相关的情况,则有权拒绝提供。
“从本案而言,如果公司在招聘JAVA工程师时对应聘者学历情况作了明确要求,而应聘者采用学历造假的方式成功入职,这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如实说明’的规定,属于欺诈行为。那么,公司自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郭小明表示。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显示,该案经北京海淀区法院、北京一中院两级法院审理及北京高院再审审查,均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劳资双方均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章恒提供虚假的学历证明、采用欺诈手段让公司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相关劳动合同无效,公司也无需支付章恒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