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审法官:刘惠霞)
案例:刘某故意伤害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举办婚礼结婚,双方并于1985年10月23日在广东省惠东县多祝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为居民户口,婚后居住于惠东县大岭镇并先后生下三女一子。2016年6月22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以其长期被家暴,对被告人失去信心,没有与被告人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希望为由,向惠东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16年8月5日10时,被告人刘某在惠东县增光的自家果园内摘龙眼时,与陈某发生口角,后刘某用摘龙眼用的剪刀朝陈某的腹部连捅数下,接着又用砖头拍打陈的头部致其重伤(经鉴定,属重伤二级)。随即刘某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发生交通意外,致受伤住院治疗。同年9月22日上午,公安机关将刘某传唤到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于2016年8月5日前往惠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同月28日出院,住院23天,花费医疗费2064元(其余的53932.5元已由被告方垫付)。出院诊断:1、开放性腹部刀刺伤;2、颅脑损伤。2016年11月7日,陈某自行向广东铭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惠东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判决刘某与陈某离婚。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庭审时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犯罪,事出有因,且被告人及其家属能在案发后垫付医疗费,量刑时予以考量。但被告人持械且多次捅刺陈某并用砖头砸被害人头部,手段较为恶劣,主观恶性较大,量刑时给予酌情从重考虑。
被告人刘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对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赔偿的标准、范围应当以法律规定为限。因原告人诉请的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并非直接物质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各项费用共计25415元。综上,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25415元。
【法官说法】
被告人刘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结婚30余年,婚后生育多名子女,本应好好珍惜夫妻之间的缘分,然而被告人刘某非但没有珍惜多年夫妻之情,还经常对陈某实施家暴。而陈某作为传统的农村妇女,为了家庭的和谐和顾及面子,一直忍气吞声,最终造成自己被被告人刘某打伤致重伤二级。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施暴的主要群体,也是“弱势群体”,在面对家庭暴力时,不要因“难以启齿”而一忍再忍,应及时运用法律保障自身安全、维护自身权益。
201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独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反家暴法中的一个亮点,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是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福音,凡是受家庭暴力侵害或威胁的受害者,都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免受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