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18年国际三八妇女节前后,惠东县人民法院对过去三年(即2015年至2017年)审理的家事案件及涉妇女儿童权益案件情况进行整理分析。
为更好发挥司法审判的教育引导功能,提高妇女儿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为公民学法、守法、尊法提供遵循,惠东县人民法院将过去三年办理的家事案件和涉妇女儿童权益案件中挑选出相关典型案例发布。
以下为相关案例
案例:蓝某离婚、重婚案
【基本案情】
蓝某与罗某一于1978年5月26日在广东省普宁市登记结婚,其后两人生育了七个子女。自1988年开始,蓝某抛弃罗某一与罗某二(系罗某一的妹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有三个子女。2008年蓝某与罗某二在惠东县平山街道自建一栋四层高的楼房并在此共同生活至今。
2016年,罗某一到法院起诉离婚。
2017年7月18日,公安机关对蓝某、罗某二涉嫌重婚立案侦查,并于同年9月1日和10月15日,先后将其二人抓获归案。后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重婚罪向我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蓝某婚内与罗某一的胞妹即罗某二同居且生育小孩的行为是导致其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自蓝某与罗某二到惠东生活后,蓝某与罗某一的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而双方亦未对此前的不良夫妻关系进行修复,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蓝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存在过错。离婚案中判决:准予罗某一与蓝某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蓝某赔偿罗某一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此外,我院刑事审判部门以蓝某与罗某一登记结婚后又与罗某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罗某二系罗某一的同胞妹妹,明知蓝某有配偶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二人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故分别判处蓝某和罗某二有期徒刑。现蓝某、罗某二重婚案因检察机关抗诉及被告人上诉,正处二审阶段。
【法官说法】
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石。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其表现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前者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后者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重婚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同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主审法官:黄新娣、陈泳通)
案例:李某侮辱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与周某辉系夫妻关系。大约2014年7月,自诉人周某与被告人的丈夫周某辉认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
2014年9月10日l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在惠东县华侨城皇朝金殿酒吧门口打电话约自诉人周某到酒吧门口,自诉人从酒吧出来后,被告人抓住周某头发,对其采取掌掴、脚踢、拖行的方式进行殴打、辱骂,并当众撕下周某上衣、内衣,使其当众裸露上身。
周某于2014年9月13日入住惠东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至10月14日出院,住院31天,花去医疗费4293.40元。出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气滞血瘀)。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方法,使自诉人周某上身当众裸露,公然贬损自诉人人格,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侮辱罪。鉴于本案系因婚姻、情感关系而起,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向自诉人周某公开赔礼道歉。而被告人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自诉人的物质损失,故判李某赔偿自诉人周某医疗费4293.40元、误工费6791.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护理费2480元、交通费800元,共计17465.03元。
【法官说法】
任何公民维护自身的权益都应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任何人都无权对他人进行人身侵害和人格侮辱,对于“小三”这样一种社会现象,本身就属于社会谴责、鞭笞的对象,公民应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如果一味依靠暴力、甚至不惜触犯法律来惩罚“小三”,其结果不仅得不到社会的认同,反而会使自己陷入不利的法律后果,受到法律的制裁。以身试法陷囹圄,不可取。本案被告人李某遭遇婚姻的背叛已经是一次严重的伤害了,却因维护权益不当被法律惩处,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