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执法人员而言,制止违法是其法定职责,但任何执法行为都不能危及涉嫌违法人员的生命安全。执法人员原本可以采取的方法很多,但执法人员选择将梯子抽走暂扣,不仅无助于执法目的的实现,而且客观上将施工人员置于孤立、危险的境地,显属不当。
此外,从程序上讲,我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扣押限于涉案的设施,并且扣押前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需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此处的“涉案设施”应该是与安装广告直接相关的设施,登楼用的梯子不宜被扩大解释为“涉案设施”。
因此,执法人员在实施扣押时,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同样存在疑点。可以说,执法人员的不当执法,是后续悲剧之所以发生的重要原因。我国刑法对于渎职类犯罪,向来奉行多因一果的认定模式,因此涉案执法人员的行为,很可能已经涉嫌玩忽职守犯罪。
死者欧某是文印广告店工人,其违法安装广告牌应当是受到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指使。从擅自安装广告牌这一行为的违法性角度,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毫无疑问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不过,欧某死亡是因为沿绳索下滑时不慎坠落,且前提是城管收走了用来下楼的梯子。除非是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指示或者强令欧某沿着绳索下滑,否则从原因力大小和因果链远近的角度,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应负的责任,似乎不应当超过涉事执法人员。
标题回顾:城管抽梯致工人坠亡 文印广告店老板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