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区别

时间:2020-11-27 17:43:28 编辑:小读报刊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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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非法集资就不属于民间借贷,同样的高利贷也不是民间借贷,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企业集资一定是非法集资吗?

  审查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主要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

  其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除此之外,对于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应当分情况对待。对于企业之间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的临时性资金拆借,除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认定为有效。如企业以借款、放贷为主要业务或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经常性、经营性、对象不特定性等特征,会导致企业的性质异化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这类企业的行为将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此种情况下应当对合同效力作出否定性评价。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企业间借贷合同等,由于对合同效力的认定经历了由绝对无效到有条件认可的转变,对于签订时不符合当时司法解释精神,诉讼时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的精神,对以前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而适用现在的规定有效的,应当认可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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