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了借条,但是借贷行为实际上并没有发生,怎么证明

时间:2020-11-23 16:01:58 编辑:小读报刊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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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借了钱,也写了借条,但是对方根本就没有拿钱给我,对方辩称是拿的现金,我更加说不清了。怎么证明没有借贷事实?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由原告举证证明已完成出借义务。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其中,如果当事人主张现金交付的,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金额大小“区别审查”。对于现金交付数额较小的案件,依据借款人出具的借据或贷款人对交付细节合理的描述,在没有其他有力反证的情况下,即可认定借款的存在。对于现金交付金额较大的案件,借据仅具有初步的证明效力,贷款人仍应提供其他佐证,排除合理怀疑,如应提供款项来源证明、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对于金额大小之界定,需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裁量。

  (二)、交付类型“细致审查”。对于借据载明的款项,如果绝大部分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贷款人主张小部分系现金交付的,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尤其是在贷方为专业放贷机构、放贷人的情况下,为打击不合理的“砍头息”,更应仔细审查。

  (三)、合理怀疑“从严审查”。对于现金交付事实存在较大争议的,诉辩双方无明显对抗且案件涉第三方利益的,或其他引起合理怀疑的,应当责令双方当事人到庭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履行说明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后果。(针对虚假诉讼)

  (四)、案件认定“综合审查”。鉴于现金交付的普遍性、多样性和复杂性,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还应当综合考虑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次数、金额大小、款项来源、用途、在场人员、支付能力、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及亲疏关系等等因素,依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综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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