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心草溺亡案数十名民警被问责 是否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时间:2020-09-21 15:50:54 编辑:小读报刊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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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美莲表示,从嫌疑人被提起公诉,到案件开庭,一年来,现在终于看到了希望。她的愿望很简单,就是通过法律,为女儿的死,寻求公道,找到真相。

  过失是否构成犯罪?

  2020年9月19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罗秉乾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出庭受审。法庭上,罗秉乾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成为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9月19日上午九点,庭审正式开始,李心草的母亲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罗秉乾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告人陈述,被告人罗秉乾及辩护人对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罗秉乾的辩护人认为,罗秉乾只是一个聚会的邀约者和共饮者,当晚的行为已经尽到了保护义务。双方围绕罗秉乾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了两轮辩论。

  罗秉乾的辩护人:从本案来看,罗秉乾的行为就是一个邀约大家聚会然后再提议大家饮酒的行为,本辩护人认为这个行为本身不是一个违法行为,也不是犯罪行为。其次,在本案当中,罗秉乾在预见到李心草会实施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的时候,采取了至少他认为他能够做到的行为和措施。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认为,罗秉乾作为三场酒局的提议者,在李心草醉酒出现异常后,已经具有刑法上的注意义务,他所实施的俯身贴近和打耳光等不当行为,直接刺激了已经醉酒的李心草。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爽:罗秉乾实施了上述不当行为之后,李心草即出现了砸烟灰缸、掀桌布等更加激动的行为,是被告人的不当行为刺激了李心草,加剧了其人身危险,因此,公诉人想说的是,罗秉乾的行为与李心草的坠江溺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李心草的死亡不是单纯的自身醉酒造成的。

  共同饮酒出现意外,共饮者应否承担责任?

  近年来,因为同在一个酒桌就餐,餐后醉酒者之一在返程途中意外致伤或者致死,从而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损害赔偿案件,在基层民事案件中经常出现。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同饮者一般都要承担或多或少的赔偿责任,本案就是一起最常见的案件。

  那么,共饮者应否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通常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能够同桌饮酒,一般都是彼此相熟者,他们对彼此的身体状况和酒量是有着一定程度的了解和认知的,也因此产生了劝告、照顾甚至护送的义务,这是因共饮者的先前行为所产生的不作为义务。

  但承担责任的大小,要根据饮酒前后受害人的状态由法官酌情确定,比如明知受害人不胜酒力而极力相劝,或者明知受害人喝的不省人事而将其丢下不管,共饮者承担的责任就要较重。此外,因各个共饮人与受害人关系的亲疏亦有不同,所以无论有多少人参加共饮,他们总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不超过受害人全部损失的20%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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