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代茴诉李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代茴称2014年9月1日,为了给郑州市高新区浦发银行的朋友完成储蓄任务,她从本人的银行存款中取走176万元,并在当天分别以李羽的户名在该银行开立两张定期为1年的存单,定额分别为100万元和76万元。出于安全考虑,还将两张定期存单和李羽的身份证掌控在自己手上。
2015年9月2日存单到期,她出于为该浦发银行的朋友储蓄任务的需要,且李羽先前提出的出国需要保证金的请求,便将100万元存单取息销户后又以李羽的户名转存该行;另外76万元存单在部分取款销户后将余款约70万元同样以李羽的户名存入该行,两张存单均定期为一年。
2015年11月5日,代茴因资金需要从浦发银行支行取款40万元,余款60万元仍以李羽的户名在该行开具存单,定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