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精神疾病复发被诉离婚 法院驳回离婚诉求

时间:2018-03-09 18:38:04 编辑:小读报刊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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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母婴保健法》规定,即使患有有关精神疾病,但结婚的时候不在精神疾病的发病期内,是可以结婚的。也就是说,如果婚前患相关精神疾病,但经治疗后已经治愈,结婚时精神正常,不处于发病期,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结婚,该婚姻关系应是有效的。

  本案中,李女士虽然婚前曾患精神分裂症,但经治疗已经治愈,并正常参加工作,其恋爱期间、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以及婚后一段时间的精神都是正常的,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这种情况下,张先生与李女士缔结的婚姻关系是有效的。

  法院驳回离婚诉求

  关于张先生离婚的诉求,法院认为,审理离婚案件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准予或不准予的依据。根据相关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疾病久治不愈的,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就本案的具体情况来说,李女士虽然在婚前隐瞒了自己曾得精神分裂症的事实,但她此病在婚前已经治愈,且在婚后一段时期内属于精神正常状态。李女士所得精神分裂症是婚后复发,且确诊旧病复发之后,张先生即将其送回娘家,未对李女士的治疗做任何安排,并非“婚前隐瞒了精神疾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情形,亦非“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疾病,久治不愈”的情形。

  法院认为,张先生作为精神疾病患者的配偶,若要起诉离婚,需对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承担举证责任。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张先生一时无法接受李女士患精神分裂症的事实,就想起诉离婚,法院不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不能判决张先生与李女士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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