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转手” 成功盗走27万余元
经查,案外人利用其在鹿邑支行办理的新卡以及更改的验证手机号码,通过电子银行进行的盗刷行为,没有在具体商户处的刷卡行为。“都是先将吕先生卡上的钱,转入第三方交易平台,然而从第三方交易平台,转入到新卡上。”本案一审承办法官罗良华说。
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吕先生从第三方交易平台追回部分转出资金,实际被盗刷走的资金为新卡所支出的277035.83元。目前,公安机关已控制并询问了该案的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黄某,其余环节的犯罪嫌疑人尚未控制,该案尚在侦查中。
法院认定 吕先生承担30%责任
对于如何担责?法院认为银行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首先,在本案盗刷过程中,银行未履行严格审查义务,系导致后续盗刷发生的前提性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