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审理后查明:自2007年4月至2012年4月,颜承鲁先后担任兰州市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及兰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2012年2月被免职。其间,颜承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多个出租车公司等单位及个人钱款。
(颜承鲁受审)
看法新闻记者注意到,其中最大的一笔达700多万。2008年底,兰州筹建某个出租汽车公司,规模为350辆。颜承鲁与该局原副局长杜明飞以及两家民营出租车企业负责人商量后决定,由这两家公司出资成立东方公司。
此后,颜承鲁指定其妹夫袁某作为东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将51%的股份登记在袁某名下。后来,他退出公司,获得价款720万元。
据媒体报道,听判后,颜承鲁声称“这是不折不扣的冤案,我要上诉”。此后,甘肃高院于2013年8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原审定罪处刑及适用法律均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2014年3月,甘肃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