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千亿煤田产权案 周永康奚晓明曾介入

时间:2018-01-23 17:47:36 编辑:小读报刊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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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界面新闻:最高法判决书出来后,接下来做作什么?

  赵发琦:接下来我就按照最高法院的判决,继续履新合同,要回我的权益,加快煤矿开采、经营的步伐。

  界面新闻:千亿元凯奇莱矿权争夺案,中间波折不断,这次最高法能最终判定凯奇莱胜诉,你认为最大的原因是什么?

  赵发琦:我只能这么说,感谢本届中央领导提倡的依法治国。

  最高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双方合作勘查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凯奇莱胜诉。

  凯奇莱法定代表人赵发琦并无喜悦之情,他称“该案历经6任陕西省长、3任陕西省高级法院院长,我们身为民营企业为此案耗掉12年,对于这个结果,我只有沉默”。

  “一女二嫁”

  波罗井田位于榆横矿区北区,潜力诱人。陕西省发改委相关文件显示,波罗井田面积339.2平方公里,地质储量15.68亿吨,可开采量10.98亿吨。以市场价计算,价值超过千亿元。

  2002年7月,西勘院取得波罗井田普查的探矿权,面积279.23平方公里,有效期至2005年4月25日。后经延续与变更手续,勘探面积拓展至340平方公里,探矿权人未变。

  凯奇莱于2003年与西勘院签订《合作勘查合同书》。双方约定,凯奇莱支付西勘院前期勘探费用1200万元,后者同意前者拥有该普查项目勘查成果80%的权益。随后,双方对波罗井田进行详查及精查,并对该矿区的探矿权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报送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合同签订后,陕西省政府一纸文件增加了探矿权转让的变数,尤其对于此前已经拿到探矿权的企业。

  2003年10月20日,陕西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形成决定:陕北尚未登记探矿权的煤炭资源,一律由省政府安排登记直接掌握,由省政府安排财政资金开展勘查;对于此前已给予探矿权的单位,一律视作代表政府实施勘查,探矿权人无权处置探矿权,其探矿权是否转让、转让给谁、如何转让,一律由省政府根据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和转化项目落实情况作出决策。

  2006年4月14日,在已签署“波罗井田”勘探合同情况下,西勘院又与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香港益业”)签订关于“波罗井田”的合作勘查合同书。波罗井田被疑“一女二嫁”。

  2006年5月,在屡次协商无果之下,凯奇莱以违约为由,将西勘院起诉至陕西省高级法院,请求判定后者履行合同。当年10月19日,陕西省高院一审判决凯奇莱胜诉,理由为,双方2003年所签合作勘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

  西勘院对此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审理该案期间,2008年5月4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向最高法院发出一份《关于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探矿权纠纷情况的报告》(下称《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西勘院与凯奇莱的合同没有完成备案,没有实施,应属无效合同”;“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执行一审判决将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等。

  《情况报告》还提到,“如果维持省高级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

  《情况报告》发至最高法院的一个背景是,知情人称,就该案,2008年4月底,时任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后因受贿罪被判无期)邀请陕西省政府官员到最高法院“商议案情”。此后,陕西省政府发送了《情况报告》。

  2009年11月4日,最高法院作出裁定,撤销陕西省高院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不过,《情况报告》被媒体报道公开后,被指存干预司法的嫌疑。

  知情人透露,《情况报告》被曝光后,陕西省委向中央办公厅作了汇报,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作出批示,要求正确引导舆论。

  干预司法之嫌

  该案发回重审期间,2010年8月30日,陕西省政府专题党组会决定,由省监察厅会同省法制办、省工商局组成调查组,对凯奇莱与西勘院合作勘查波罗煤矿的相关问题进行专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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