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裁大人放肆爱吸蓓蕾,男主每次都用强做到女主求饶,致命危情涨奶h部分

时间:2019-06-13 15:39:22 编辑:小读报刊 来源:网络整理
默认
特大
宋体
黑体
雅黑
楷体

  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李超还向法庭出示了一份2018年8月丁大爷发送给其的一条短信,内容为:“小超我不是不知道你妈把房子卖给你了,可是我惹不起你姨他们啊,我也是没办法才起诉你的,我也是迫不得已啊。”

  对于这份证据丁大爷再次一头雾水。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确实是自己的,但是自己年事已高,根本不会发送短信,也没有找人代发过信息,这条短信又是谁发给李超的呢?就连老伴王阿姨也当庭证明丁大爷根本不会发送短信,这条信息极有可能是他人用丁大爷的手机发送的。

  李险峰律师随即提出,即使短信是真实的,也是丁大爷起诉后发送的,并不能证明丁大爷对签订买卖合同知情。此外,该短信仅就起诉事宜进行表述,并未明确对王阿姨将诉争房屋卖给李超一事予以追认。

  李律师同时提出了四点意见支持丁大爷的主张:

  第一,本案合同标的物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该房屋虽然登记在王阿姨名下,但购买房屋时,丁大爷和王阿姨已经结婚,其后,双方没有对该房屋的产权进行约定,也没有签署过夫妻关于相关财产的约定协议书,因此,该房屋依法属于丁大爷和王阿姨的夫妻共有财产。

  第二,王阿姨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王阿姨与其子李超于2016年12月13日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签署该合同时王阿姨并没有征得丁大爷的同意,李超也同样没有征得丁大爷的同意,二人买卖房屋一直对丁大爷隐瞒,丁大爷并不知道该房屋的买卖行为,王阿姨私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该处分是无效的。

  第三,李超不具有善意取得的主观意愿。李超系王阿姨之子,其明知该房屋的取得时间,知道该房屋属于丁大爷和王阿姨的夫妻共有财产,却有意隐瞒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与王阿姨约定购房款为10万元,与该房屋的市场价格有极大出入。该房屋处于北京城区中心地段,一般交易价格应为500万元以上,而李超却以10万元的超低价买下该房,二人名为买卖房屋,实为王阿姨将房屋私自赠与自己的儿子李超。因此,李超不具有善意取得的法律情景,是二人恶意串通损害丁大爷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属无效。

  第四,丁大爷没有其他住房,无法保障其基本生活条件。丁大爷目前仅有本争议合同标的唯一住房,凭老人目前的经济收入,根本没有能力购得新的住房,失去该住房,其将无房可住。丁大爷自己原有住房,已经给了李超,李超并非属于没有住房,是李超自己把丁大爷给他的住房出售,这个后果应由李超自己承担。

  综上,李律师认为,丁大爷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院支持丁大爷的诉讼请求,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李险峰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王阿姨与李超于2016年12月13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无效。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二被告将房屋恢复登记至王阿姨名下。

  维持原判依法维权

  继子李超提出了上诉。在二审阶段,李超并未提交新的证据,仅是对一审判决提出质疑。他坚称丁大爷对房屋过户是知情的,此外,在他看来,诉争房屋原来是自己外公外婆的房产,房改后,房屋购买时是以自己母亲的名义签的协议,房子又是登记在自己母亲的名下,理应为母亲的个人财产,其母有权独立处分。

  然而,法律再次给贪婪的他上了一课。除了一审阶段提出的代理意见外,李律师同时提出,李超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李超与王阿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丁大爷并没有签字,没有丁大爷知道或同意二人买卖房屋的证据。因此,请求法院维持原判,维护丁大爷的合法权益。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李超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警惕再婚夫妻处分共有房屋的陷阱

  本案中,王阿姨听信儿子李超的劝说,私自将夫妻共有的唯一住房以买卖形式转让给李超,并没有征得丁大爷同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李超取得房屋的目的是为了出售房屋变现,并非是为了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李超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丁大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犯了其母王阿姨的权益,导致在丁大爷诉王阿姨、李超合同无效纠纷中,王阿姨也同意将房屋名字变更回自己。

标题回顾:总裁大人放肆爱吸蓓蕾,男主每次都用强做到女主求饶,致命危情涨奶h部分
Copyright 2012-2019 www.dubaokan.com 版权所有 粤ICP备17163272号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免责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