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女凌晨回酒店,被陌生男尾随,想强行进入未果:他直接扑上来了

时间:2024-04-18 14:30:10 编辑:小读报刊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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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凌晨回酒店,被陌生男尾随,想强行进入未果:他直接扑上来了

福建宁德,一名女子凌晨回到酒店,乘坐电梯到达房间层数,埋头看手机走向房间,不料,她刚把门打开,就发现不对劲,走廊尽头突然传来跑步声,一名陌生男子飞奔过来,强行撞门想进入房间,女子吓得大叫,拼命反抗,纠缠一番后男子见不能得逞,又迅速跑出房间坐电梯逃离了。事情发生在6月11日凌晨,女子身着黑色长裙,腿上穿着丝袜,一路上她都在低头玩手机,丝毫没有察觉到,从她进入开始,就被人给盯上了。

她进入电梯后,一名穿着花色衣服的男子,看准其达到的楼层后,也是紧随其后上了电梯,女子开门进入,刚想关门就遭到男子的猛烈撞击,门一下就被撞开了,男子想要进入房间,将门关上实施侵犯,女子慌乱之中吓得大叫,并拼命反抗,让那个男子不能得逞。由于怕女子的叫声,惹来其他人,男子只能选择退出房间,一路飞奔进电梯逃走。从种种迹象表面,男子是在酒店蹲点女子,试图进行猥亵未遂后逃走的。

看到这个事,我不知道该说他色胆包天还是脑子有问题,在酒店里到处都是监控的情况下,还能这样明目张胆,我看他是被欲望冲昏了头脑,他的这种行为,不管有没有得逞,都是已经违法了。那么,男子的目的到底是劫色还是劫财?我更偏向于前者。

首先,当时已经是凌晨2点多了,男子在酒店蹲点,双方互不认识,他怎么知道对方一定有钱呢?况且,在此之前还有不少客人进入酒店,其中不乏女性,他们怎么没行动?可能他也是个外貌主义者吧。其次,男子在酒店门口蹲点,若是劫财的话,那么他在酒店之外,不是更容易得手吗?为啥要进入房间呢?这话说不通,所以,男子的目的不言而喻,他就是为了女子这个人来的。

我们试想一下,若是让他得逞,进入房间并关上了门,女子就真的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其下场可想而知。其违法行为已经实施,随后逃跑,算是未遂,但是未遂也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那么,他的行为属于还是强 奸呢?男子的本意是想侵犯女子,采用撞击大门和将女子按在地上的方式,符合暴力和胁迫的条件,这一点2个罪同时满足,若不构成犯罪,那么会受到行政处罚。#话题大发明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但是男子属于蓄谋已久,在酒店蹲守良久,并且在黑裙女子明确拒绝并反抗的情况下,男子还想强行进入房间,最后见女子不配合,才无奈离开,所以,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两个罪名最主要的区别,就是犯罪目的不同,强奸未遂的目的是与女性发生关系,猥亵罪是对女性进行侮辱,以刺激或满足欲望。这名男子前者的可能性更大。《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未遂是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按强奸罪从轻处罚。目前,女子已经报警,警方也已经立案,案情正在进一步侦查中,据最新消息,人已经被抓到。在这件事中,我认为酒店方存在巨大管理漏洞,一名陌生男子在酒店顿时如此之久,酒店竟然毫无知觉,也没有去问问他是干嘛的。《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女子事后可以向酒店主张赔偿,也提醒大家,在住酒店时,一定要留意自己周围的情况,不要只顾着玩手机,让自己置于危险之中,而不自知,这是很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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